台灣數位媒體設計學會學會章程

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
本會名稱為台灣數位媒體設計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
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宗旨如下:
為促進我國 「數位媒體設計」領域的學者、團體、組織積極從事相關學術研究工作,並推動「數位媒體設計」學術研究發展,為產業技術與人才培育做出貢獻。
第 三 條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推動數位媒體學術專業研究與交流。
二、接受有關機構之委託,辦理數位媒體學術相關事項。
三、出版本會會刊及學術性期刊雜誌。
四、參加國際間有關數位媒體學術相關工作。
五、定期舉辦集會與學術會議。
六、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其他工作。
第 六 條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及行政院新聞局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員
第 七 條
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
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十八歲、在台灣及海外以數位媒體相關研究或教學為主要工作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者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得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
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,得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得為團體會員。
三、永久會員:
合乎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條件,一次繳交十倍常年會費者,得申請為永久會員。
四、學生會員:
大專院校之學生、研究生,對數位媒體學術研究有興趣者,得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得為學生會員。
五、榮譽會員:
對於促進台灣數位媒體學術研究有重大貢獻之人士,得由理事會決議授予榮譽會員。
六、贊助會員:
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得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得為贊助會員。
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第 八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 十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一 條
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 十二 條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